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內政部延長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原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有效期限。 |
111-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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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不動產專業人員於疫情期間恐因染疫或經匡列為染疫者之密切接觸者而面臨居家隔離,致無法依原定時程完成專業訓練課程,以及辦理訓練課程單位為配合防疫政策及避免群聚感染疑慮,而有停止開課、減少開課或依防疫規定而減少招生人數之情形,爰就旨揭不動產專業人員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有效期限予以放寬,其辦理原則如下: (一)證照有效期限介於111年5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得一律延長至111年10月1日,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期限內得繼續合法執行業務。 (二)依上述規定申請換發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時,其核發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之效期,應回溯自現有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截止日翌日起算。 (三)上開所訂111年10月1日之日期,如有變更之必要者,另行通知。 |
附加檔案:
內政部111年5月6日台內地字第1110262841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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