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辦理公共設施逕為分割,法律依據為何?有、無需要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解答
公共設施逕為分割系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41條..等相關規定辦理,且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及都市發展局囑託函文檢附之都市計畫樁位圖資,逕行辦理土地分割,無需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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