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護宣告之人如何辦理補發權狀?
解答
倘不動產為高雄市轄區者,可洽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其附繳證件如下:
(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清冊(三)受監護宣告之人載有監護宣告及選任監護人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持憑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及選任監護人之證明文件,至受監護宣告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辦理監護宣告登記。)(四)監護人身分證明文件(五)監護人印鑑證明(辦理書狀補發時,監護人無法親自到場申辦時須檢附,且有效期限以原因發生日前一年後核發者)(六)權利書狀遺失切結書。
(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清冊(三)受監護宣告之人載有監護宣告及選任監護人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持憑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及選任監護人之證明文件,至受監護宣告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辦理監護宣告登記。)(四)監護人身分證明文件(五)監護人印鑑證明(辦理書狀補發時,監護人無法親自到場申辦時須檢附,且有效期限以原因發生日前一年後核發者)(六)權利書狀遺失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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