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查封後,還可不可以辦理抵押權讓與登記?
解答
可以,因為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係限制「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至債務人財產經查封後,抵押權人為抵押權及債權之讓與非法所不許,惟地政事務所仍需依「台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之規定,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法院有關抵押權人異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