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人間對於如何繼承不動產,尚未達成共識,可是依照土地法規定,未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則屆時辦理繼承登記時,除了要繳納登記規費,還要額外繳交罰鍰,像這種情況該如何是好?
解答
可於規定期限內(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先行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日後如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後可再辦理(一) 共有型態變更 登記為分別共有,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或(二)繼承人以分割協議方式為之,繼承人就遺產協議申辦分割繼承登記,如此將可免因逾期申請繼承登記而需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第8點第3款規定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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