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家中長輩往生數年,可是因繼承人尚未協議好如何分配遺產,所以遲遲未辦理繼承登記,請問如此一來對繼承人權益會有什麼影響?
解答
為解決久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困擾,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如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且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15年,仍未申請登記者,即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得按法定應繼分就標售金額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提領價金,如再逾十年未提領者,即歸屬國庫。而如經標售五次仍未標出者,將會登記為國有。所以提醒繼承人可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