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友人借款設定了抵押權,契約書裡面,有一欄位叫做「存續期限」,假如存續期限到民國92年12月1日,是不是抵押權就不存在了,地政事務所可不可以主動把抵押權塗銷?
解答
其實設定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清償,只有債權消滅時,抵押權才會歸於消滅,所以存續期限屆滿,地政機關並不能直接將抵押權塗銷,而是要提出抵押權人(也就是債權人)出具的債務清償證明書證明債務已經清償,及其他應備文件或是循法律途徑訴請判決塗銷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才可以將設定的抵押權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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