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之沿革
地政士之名稱,始自日據時期之司法書士,其承辦之業務除不動產相關之業務外,
尚包括有關司法文書之作業,其歷史名稱變化如下:
* 司法書士:日據時期近1,000人。
* 代書(人):
台灣光復後(1945年∼1981年)台灣省土地代書人管理規則。
領有代書執照者有1,027人。
*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1981年∼2002年)土地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 地政士:
地政士法(2002年4月24日施行)。
依地政士法第16條之規定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1. 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2. 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3.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4.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5. 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6. 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7. 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簽證
8. 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