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誰來埋設界標?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0條規定 申請複丈經通知辦理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於下列點位自行埋設界標,並永久保存之: 一、申請分割複丈之分割點。 二、申請界址調整、調整地形之界址點。 三、經鑑定確定之界址點。 申請人不能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埋設界標者,得檢附分割點或調整後界址點之位置圖說,加繳規費,一併申請確定界址。 【內政部版】土地複丈、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 | ||
缺點:通知書僅載有申請地號而未敘明會同地點,造成關係人諸多不便或另來電洽詢或久候不遇,致生未會同辦理鑑界情事,經討論決議改進通知書避免影響毗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減少界址糾紛造成民怨。 【優化版】土地複丈、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 優點:
一、使用中華郵政【電子函件】投遞,加速郵件處理速度,使受通知鄰地關係人更快收到通知。 二、增加【會同地點QRcode】,方便受通知關係人利用智慧型手機配合「Google地圖」即時查找鑑界會同地點,如要前往可使用Google地圖進行導行。 三、增加【地籍圖資QRcode】,方便受通知關係人利用智慧型手機配合「國土測繪服務雲」(地籍圖套疊電子地圖或航照圖...)了解鑑界土地及其鄰近地籍情形。![]() 【會同地點QRcode】 ![]() 【地籍資料QRcod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