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異動即時通 | |
為避免不肖人士以偽冒之文件申辦不動產登記損害民眾財產權利,內政部提供「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不動產所有權人得透過本服務,即時掌握產權之異動情形。 | |
•服務內容: 申請人之土地或建物,於登記機關受理下列登記案件申請,該案件於「收件」、「異動完成」狀態時,系統將自動通知申請人,以即時掌握產權異動情形及確保財產權利。 1.買賣 2.拍賣 3.贈與 4.配偶贈與 5.信託 6.抵押權設定 7.書狀補給 8.查封 9.假扣押 10.判決移轉 11.和解移轉 12.調解移轉 •通知方式:本項服務提供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及二者併行等3種通知方式。 •適用對象: 1.已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 2.於同一登記機關轄區範圍內,以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予以歸戶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利。 •申請資格: 1.臨櫃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 2.網路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 3.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之權利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 前項第1款及第3款被授權人之授權證明文件,須依法公證或認證;如在國外作成,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
網路申請 | |
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登入系統(點此另開視窗進入網站)。 | |
臨櫃申請 | |
填寫申請表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出具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2.申請人為法人或寺廟,由代表人提出,並檢附法人或寺廟登記證明文件(需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3.由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申請者,應另檢附法定代理證明文件或授權證明文件正、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影本附案存檔。 | |
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 | |
1.應檢附申請書。 2.申請書所蓋用印章(或簽名),與申辦土地登記之印章(或簽名)相同者,免再核對申請人身分。 3.申請服務之範圍限為該登記案件內不動產所在之登記機關轄區。 | |
免責聲明 | |
一、本服務純屬便民措施,運用自動化系統發送登記案件訊息,內容僅供參考,若因系統異常無法順利通知,敬請見諒。本服務不影響登記之法律效力,如有登記案件之相關疑義,請逕洽管轄之地政事務所諮詢。 二、本服務之作業程序及項目若有異動,將公布於內政部(地政司)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網頁,不另行通知。 三、本服務如因網路中斷或系統故障等現象,造成申請人使用上的不便、資料喪失、錯誤或其他損失等情形,對於申請人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而造成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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