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說明
為提供更優質、更多元且更便捷之地政服務,本市逐步擴增多項跨所登記案件項目,於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均可跨所受理,無需至土地所在之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俾利民眾及地政士申辦案件有更大之便利性及選擇性。
(二)受理登記案件項目
登記案件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得跨所申辦:
1.涉及測量之登記。
2.囑託登記。
3.逕為登記(住址變更、門牌整編、書狀換給登記、自然人之更名登記除外)。
4.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除外)。
5.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6.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之登記案件。
7.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檢附載有登記名義人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除外)。
8.超過十連件以上之登記申請案。
9.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或併案辦理者。
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突破行政轄區藩籬,節省民眾往返時間與花費,全國各縣市政府之各地政事務所合作辦理登記、測量案件代收代寄便民服務作業,於全國任一地政事務所均可代收代寄他地政事務所之登記、測量案件,以大幅減省往返地政事務所所需之時間及費用。
(二)代收申請案件項目
1. 土地登記。
2. 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
3. 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所定之複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4. 複印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申請書原案。
5. 依檔案法規定申請複印之公文。
6. 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7. 人工登記簿謄本。
8. 利害關係人申請之異動索引、異動清冊。
9. 複印信託專簿、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及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10. 代理人送件明細表。
11. 土地複丈成果圖補發。
12. 實價登錄「表單登錄、紙本送件」案件。
13. 地籍異動即時通。
14. 住址隱匿。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或代理人可至本所臨櫃辦理代收全國各地地政事務所之申請案件,其應填具申請單,並繳納郵資,連同申請案件之申請(報)書及其附繳證件交由本所轉交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
為加強便民服務,擴大服務效能,且因應民眾持有的不動產與居住、就業可能不在同一縣市,內政部逐步精進跨域便民服務,於全國任一地政事務所均可跨所受理登記案件,無需至土地所在之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簡化作業流程及節省民眾時間,以貼近民眾需求。
(二)受理登記案件項目(第1項至第7項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第8項至第10項自109年7月1日起試辦,試辦期限延長至113年6月30日)
1.住址變更登記。
2.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
3.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者為限)。
4.門牌整編登記。
5.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6.預告登記。
7.塗銷預告登記。
8.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9.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10.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