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 裁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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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裁罰 |
Q1 | 未依限申報或申報不實,有何罰則? |
A1 | 1. 買賣成交案件: (1)買賣雙方如未於買賣登記案件送件時一併申報,會給予1次補申報免罰的機會,但經通知於7日內補申報,屆期仍未申報,且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會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申報,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則按次處罰30萬-100萬元至完成申報為止。 (2)價格資訊(即申報書「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總價」、「車位價格」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訊項目)申報不實,會直接裁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則按次處罰30萬-100萬元至完成改正為止。 (3)價格以外資訊(例如「建物格局」、「有無電梯」、「車位類別」等欄位)不實,則有1次限期改正免罰的機會,但經通知於15日內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會處以6千至3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並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2. 租賃成交案件: (1)經紀業(含仲介業及代銷業)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日起30日內申報;自112年9月1日起,租賃住宅服務業之轉租案件納入實價登錄,應於簽訂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 (2)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3)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3. 預售屋成交案件: (1)銷售預售屋或代銷業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日起30日內申報。 (2)未依限申報、申報價格或交易面積不實,按戶(棟)處罰3萬-15萬元,處罰2次仍未改正,按次處罰30萬-100萬元。 (3)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經限期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罰6千-3萬元。 4. 預售屋解約案件:(自112年7月1日起施行) (1)銷售預售屋者,應於買賣契約解約日起30日內申報。 (2)未依限申報、申報資訊不實,處罰3萬-15萬元並限15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按次處30萬~100萬元罰鍰。 此外,申報不實也會涉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各地方政府將衡酌個案違法情節,主動移送檢調偵辦。 |
買賣案件罰鍰如何分攤? | |
A2 | 1. 因買賣案件申報登錄為買賣雙方1個共同義務,故原則上採1案1罰,其罰鍰分攤原則如下: (1)買賣雙方皆無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1/2,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2)買賣雙方如僅一方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另一方負擔罰鍰,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之人數分算。 (3)買賣雙方如皆僅部分當事人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1/2,再按有故意或過失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4)賣方非基於自身意願出售(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或依規定得由買方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如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11款、第102條第1項規定等),賣方免罰。 2. 各地方政府得依上開原則修訂裁罰基準,據以執行裁罰事宜。 |
申報人如遭主管機關認定有申報登錄不實之虞,應如何主張權利? | |
A3 | 於主管機關通知說明時,申報人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或不動產說明書等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說明;如已遭主管機關裁罰,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